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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胜乡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蓬溪县新胜乡   发布时间:2017-05-19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规范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各项制度和运行程序,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根据蓬溪县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各村继续认真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程。为此,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是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民主程序和民主方式,对计划生育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解决村级计生工作无人管事,无人理事、无钱办事的问题,要制定《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建立“双包一挂”责任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开展优质服务,引导广大村(居)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明确任务,巩固提高

  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与外出已婚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分别达90%以上,合格率分别达100%。进一步强化合同化管理。

  三、建章立制,依法自治

  各村民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计划生育公约、服务协议、合同要坚持“三上三下”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要结合实际,要确保权利与义务对等、奖励与处罚对等、干群关系对等,避免权利义务不对等;要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益、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措施、育龄群众在结婚、生育、节育、婚前培训、领取生育证、接受“三查”服务。外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后按要求申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双方违约责任等都纳入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违了约都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坚持分类指导,协议的内容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新婚育龄妇女,一孩育龄妇女与二孩育龄妇女和多孩育龄妇女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涉及的内容不同,不能统一一个协议模式,应坚持不同的育龄群体签订不同的内容的计划生育协议。

  四、继续推行“双包一挂”经费管理体制

  为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有章理事、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充分调动广大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村级计划生育经费的考核奖惩办法,继续推行“双包一挂”经费管理方式。

  五、加强领导,促进发展                                      

  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指导小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计划生育村自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各村制定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协议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程序、内容合法,村民与干部的权利、义务对等,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违规的人和事的处理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环节运行正常。

  乡计划生育群众自治领导小组要对各村委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和民主测评,年终逗硬兑现“双包一挂”工作经费。乡群众自治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各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通报各村委会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实施好的村委会予以表彰,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观。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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