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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2月份)
来源: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1-05

       填报时间:2018年1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蓬食药监食罚〔2017〕30号

马光旭(蓬溪县蓬南镇惠民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马光旭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老婆饼”、“原味蒸蛋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2、处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共计:15264.00元(壹万伍仟贰佰陆拾肆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2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2

蓬食药监食罚〔2017〕31号

唐荣(蓬溪县赤城镇含香草茶叶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唐荣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绿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扣押抽检不合格的“成佳绿(绿茶)”2袋、“苦荞香茶”3袋;2、没收违法所得:630.00元(陆百叁拾元整);3、处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20630.00元(贰万零陆百叁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10月26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3

蓬食药监食罚〔2017〕32号

胡四龙(蓬溪县黄泥乡四龙白酒门市部)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胡四龙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1号白酒28斤;3、没收扣押的“甜蜜素”含包装袋500g;4、处罚款:2750.00元。罚款共计 2750.00元(贰千柒伯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4

蓬食药监食罚〔2017〕33号

刘莉莉 (蓬溪县赤城镇曹记酒坊)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刘莉莉

 

 

生产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3、没收扣押不合格高粱白酒20L。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5

蓬食药监食罚〔2017〕34号

杨芳(蓬溪县杨芳酒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杨芳

 

 

生产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6

蓬食药监食罚〔2017〕23号

董思连(蓬溪县蓬南镇馨然之家生活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董思连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娃娃鱼粉、北冬虫夏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娃娃鱼纯粉、北冬虫夏草各一盒;2、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7

蓬食药监食罚〔2017〕14号

胡宏伟(蓬溪县宏伟烤酒坊)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胡宏伟

 

 

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高粱白酒”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3、没收扣押不合格高粱白酒52度25L、58度25L。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8

蓬食药监药罚〔2017〕15号

胥和平(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蓬溪和平(1)店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胥和平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业整顿1天;2、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1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填报人员签字:陈彦名    稽查大队负责人签字:龚拥军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袁君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唐洪霞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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