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身份证号码:51092119650612****,因犯生产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何建军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
附件:1.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责任人员相关信息表
2.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附:
1.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责任人员相关信息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主要违法事实 |
公布期限 |
备注 |
何建军 |
51092119650612**** |
蓬溪县槐花乡建军餐馆负责人 |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 |
2年 |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0921刑初205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2.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序号 |
涉案产品名称 |
加工者 |
加工日期 |
抽检日期 |
抽检结论 |
备注 |
1 |
卤制品猪蹄膀肉 |
何建军 |
2017年9月28日 |
2017年9月28日 |
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不合格 |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
2 |
卤制品猪耳朵 |
何建军 |
2017年9月28日 |
2017年9月28日 |
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不合格 |
3 |
卤制品猪拱嘴肉 |
何建军 |
2017年9月28日 |
2017年9月28日 |
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