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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事指南
来源:蓬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7-12-0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一条: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

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备案制,对于不属于政府投资和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责任主体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备案制第三款备案条件及效力: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等要求,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的内容。

3.根据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核准制核准效力,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减免两税的确认手续。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542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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