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以上0.5m?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以上2m?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以上3 m?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
轻微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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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以上2 m?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一般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以上6m?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较重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m?以上15m?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7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3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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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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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以上10m?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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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毁坏林木0.5m?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0.5 m?以上1m?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1m?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6 |
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毁坏林木1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3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
依法赔偿损失 |
7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以下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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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以上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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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开垦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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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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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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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较轻 |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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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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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较轻 |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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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较轻 |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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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2m?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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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2m?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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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以上,情节严重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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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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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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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2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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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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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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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较轻 |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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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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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猎获物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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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猎获物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且数量较大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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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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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2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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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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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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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19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较轻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3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6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7-8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9-10倍的罚款 |
|
20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七)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猎捕、驯养繁殖证 |
较轻 |
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许猎捕证、进出口证 |
较轻 |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重点 |
轻微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2次以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7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严重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10倍的罚款 |
|
省重点 |
较轻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次以上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22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轻 |
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轻 |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的资料;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进行标本采集的 |
没收所获标本;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
较轻 |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的资料;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进行标本采集的 |
没收所获标本;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5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6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坏防护林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立即改正,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移动或损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天然林保护标牌、封山育林标牌、防护林标志和护林碑牌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赔偿损失,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支付代为恢复所需费用 |
一般 |
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令改正;
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情节较重,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支付代为恢复所需费用 |
29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较轻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者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改正;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者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较轻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改正;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绝监督检查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假苗木5000株)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劣苗木4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假苗木5000株以上2万株以下)或者劣种子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劣苗木4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违法所得7倍至9倍的罚款 |
较重 |
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假苗木2万株)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劣苗木10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处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 |
34 |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较轻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以上6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以上2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10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4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或者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3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较轻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或者苗木数量5000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苗木数量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或者苗木数量1万株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36 |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标或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没有检疫合格证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的、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林木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较轻 |
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的 |
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以上10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以上4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的 |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或者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的 |
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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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处所采种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处所采种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9 |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下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处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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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处所收购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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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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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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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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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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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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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 |
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
并给予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 |
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并给予警告;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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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检验结果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尚未用于生产的林木种子,未予以登记保存,依法处理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登记保存林木种子价值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下的 |
处应当登记保存林木种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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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者1年生苗木4万以上10万株以下、2年生苗木1万以上4万株以下、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的 |
处应当登记保存林木种子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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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或者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的 |
处应当登记保存林木种子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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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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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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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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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2公顷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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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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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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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
较轻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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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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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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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7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8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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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警告;
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50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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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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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较重 |
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 |
责令改正;
警告;
并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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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5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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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54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
较轻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55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轻,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一般,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
较轻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100亩以上,或者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造林10亩以上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57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1亩以上10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上100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500亩以上,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成灾面积1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58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1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500亩以上,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成灾面积10亩以上 |
责令限期除治
可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59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1000株或木材2m?以下的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10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木材2m?以上5m?以下的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2000株以上或木材5m?以上的 |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或其产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调运植物或其产品不带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在申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少报10%以下数量的 |
责令纠正;
处200元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或其产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调运植物或其产品携带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在申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少报10%以上40%以下数量的 |
责令纠正;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多次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或其产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调运植物携带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在申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少报40%以上数量、谎报调运品名的 |
责令纠正;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调运松木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带有松材线虫的 |
责令纠正;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61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涂改《植物检疫证书》数量不超过10%或涂改有效日期的 |
责令纠正;
没收涂改证书;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涂改《植物检疫证书》品名、数量,涂改数量10%以上50%以下的 |
责令纠正;
没收涂改证书;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涂改《植物检疫证书》品名、数量,涂改数量超过50%以上的 |
责令纠正;
没收涂改证书;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标志、封识的 |
责令纠正;
予以没收;
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植物检疫标志或封识的 |
责令纠正;
予以没收、销毁;
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印章的 |
责令纠正;
予以没收、销毁;
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未按规定办理引种审批手续擅自从国外引进、隔离试种植物,但引进的植物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且未扩繁生产的 |
责令纠正;
可处1000元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2次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引种审批手续擅自从国外引进、隔离试种植物,但引进的植物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且未扩繁生产的 |
责令纠正;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未按规定办理引种审批手续擅自从国外引进、隔离试种植物,引进的植物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分散扩繁生产;或未经检疫机构监管、批准擅自扩繁生产,但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责令纠正;
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未按规定办理引种审批手续擅自从国外引进、隔离试种植物,引进的植物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分散扩繁生产;或未经检疫机构监管、批准擅自扩繁生产,但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责令纠正;
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在未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擅自生产植物、植物产品,且没有危险性或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在未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擅自生产植物、植物产品,且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在未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擅自生产植物、植物产品,且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63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应施植物植物、植物产品包装,但植物、植物产品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500元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2次以上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但植物、植物产品不带危险性有害生物 |
责令纠正;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但植物、植物产品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且植物、植物产品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且植物、植物产品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纠正;
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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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违规引起疫情扩散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反规定,引起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小于10公顷的 |
责令纠正;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违反规定,引起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大于10公顷的 |
责令纠正;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违反规定,引起四川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小于5公顷的 |
责令纠正;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违反规定,引起四川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大于5公顷的 |
责令纠正;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违反规定,引起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小于5公顷的 |
责令纠正;
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违反规定,引起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扩散面积大于5公顷的 |
责令纠正;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65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冒领资金额2倍的罚款 |
|
一般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冒领资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5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冒领资金额5倍的罚款 |
|
66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较轻 |
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一般 |
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67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较轻 |
经教育仍不予配合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执行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较轻 |
引种面积在50亩以下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引种面积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引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权属凭证;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0 |
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猎捕工具;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2次以上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没有猎获物的 |
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猎捕工具;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猎捕、买卖省级保护的益鸟的 |
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
可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猎捕、买卖国家级保护的益鸟的 |
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
可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轻 |
属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较重 |
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的罚款 |
|
72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2至5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追缴2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较轻 |
非法运输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追缴3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收购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追缴4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出售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追缴5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 |
|
73 |
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较轻 |
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较重 |
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的罚款 |
|
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
较轻 |
邮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
没收实物;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邮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
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较重 |
邮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
没收实物;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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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
轻微 |
无证运输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违法所得;
追缴2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较轻 |
无证运输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追缴3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无证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追缴4倍资源保护管理费;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无证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追缴5倍资源保护管理费;
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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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以上12m?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2m?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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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情节较轻的 |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情节较重的 |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77 |
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
|
一般 |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5株以下移栽的 |
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
可并处购买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5株以上移栽的 |
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
可并处购买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 |
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
可并处评估价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移栽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重大历史价值,或者树龄在2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以及擅自移栽一级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致其死亡的 |
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
可并处评估价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8 |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擅自移栽活立木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
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移栽活立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
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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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移栽活立木1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
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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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按发展规划,擅自建设道路、索道、输电线路、管道未按发展规划、擅自建设滑雪(草)场、旅游设施、接待宾馆的 |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
可并处工程造价1%-3%的罚款 |
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发展规划,擅自建设水电站、度假村,修筑水坝、建设无文化背景的大型宗教设施,建设破坏森林资源的大型建筑物;搞房地产开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行为的 |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
可并处工程造价5%-8%的罚款 |
较重 |
开矿,挖沙,采石,取土;修建坟墓;建设开发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行为的 |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
可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80 |
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
较轻 |
损坏园内林木5株以下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损坏园内林木5株以上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81 |
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
较轻 |
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情节较轻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情节较重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82 |
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
较轻 |
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轻微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较重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83 |
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
较轻 |
在森林公园内初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2次以上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84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情节较轻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情节一般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情节较重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拒不纠正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5 |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被污染物不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污染物不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初次违反规定,被污染物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污染物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3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初次违反规定,被污染物带有毁灭性(松材线虫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污染物的带有毁灭性(松材线虫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可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6 |
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试验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试验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推广带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松材线虫活体试验研究,未造成疫情扩散 |
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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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轻微 |
初次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 |
责令纠正;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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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2次以上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 |
责令纠正;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初次违反规定,在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责令纠正
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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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次以上违反规定,在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责令其纠正;
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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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六条规定,采伐和损害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十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八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
较轻 |
面积5公顷以下的 |
责令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10倍以上的植被;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
责令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10倍以上的植被;
并处以违法所得6至7倍的罚款;
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面积10公顷以上的 |
责令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10倍以上的植被;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89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八条规定,对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皆伐面积十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 |
较轻 |
皆伐面积5公顷以下的 |
责令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
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皆伐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
责令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
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皆伐面积10公顷以上的 |
责令补种皆伐面积10倍的树木;
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