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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程序与要求
来源:蓬溪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07-03

1、结婚迁入

公民不因非转农结婚的,由本人或户主凭申请书、《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迁入人户籍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

2、投靠

公民不非转农,且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投靠父母的,由本人或户主凭迁移人户籍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民因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投靠子女且不非转农的,由本人或户主凭投靠人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情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孤寡老人及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入户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的公证书。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复、退军人回原籍凭县(区)兵役机关或民政部门签发的入户介绍信和《复员证》、注销户口证明在所辖地公安派出所入户。

转业军人安置工作凭组织人事部门安置文件和《转业军官证》在所辖地公安派出所入户;转业军人随迁家属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落户登记表》和《结婚证》、《转业军官证》在所辖地公安派出所入户。

4、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户口迁移证明和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的《录取通知书》、院校集体户口簿办理入户手续。

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择业政策。凡已落实用人单位的,辖区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户口迁移证》和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或签章的《聘用通知书》或《就业介绍信》或《劳动合同书》为其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辖区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户主申请、本人《户口迁移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就业报到证》及户主《居民户口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5、安置、调动工作入户:由县(区)公安局凭市、县(区)人事、劳动部门安置、调动工作文件、劳动合同等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

6、凡在市辖区域内投资或经营、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等有合法固定住所,一定生活来源的公民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属亲属到城镇入户的,由本人持属本人所有的合法住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购买房屋的正式合同及首付款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拟迁入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材料,本人或亲属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7、刑释、解教人员入户。由本人或户主持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发给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材料,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家庭户口簿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

8、出国归来人员恢复户口: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凭出国归来人员申请、所持护照、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9、华侨回国安居,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定居登记户口。凭省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居民《回乡证》、《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等文件,本人或亲属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0、失踪人员已注销户口又寻回的,凭本人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原注销户口登记资料、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1、补录户口:由本人或户主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若居民能提供其原始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户籍证明材料的,由本人或户主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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