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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实施主体

蓬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第37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64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四、罚 款:50元—200元

  五、办理部门:各辖区执法中队

六、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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