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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办理程序
  • 1、申办企业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标明尺寸比例的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具备检测能力(注),市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注: 所谓具备检测能力,是指企业对生产产品具备出厂检验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机构检测。但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检能力)。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办企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6、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1、申办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 
    3、上述材料齐备,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5、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6、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1、申办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 
    2、申办企业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市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卫生行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现场餐饮具抽样检验。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省卫生厅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接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6、所有申报材料合法、完整、规范,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正式受理,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 申报材料
  • 1、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厂名、厂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生产规模、生产类别等,换证企业还应说明厂名、厂址、生产类别是否变更及是否保留原证号等);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建筑项目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卫生设施说明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产品配方表(一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或化学名>并按物质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或企业标准;
    7、生产设备及微生物、理化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
    8、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9、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10、原、辅材料名称(商品名、英文名、化学名)和包装材料名称、产地登记表;
    11、包装设计(标签、标识、说明书)样本;
    12、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3、从业人员名单、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复印件;
    1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或库房平面图;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经营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1、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经营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300座以上餐饮业、学校食堂提供);
    5、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300座以上餐饮业、学校食堂提供);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300座以上餐饮业、学校食堂提供); 
    7、《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8、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9、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消毒餐饮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2、卫生管理制度(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管理制度); 
    13、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10元 见遂宁市物价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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