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更好地促进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以及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二、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
四、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免收或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增加面积按标准收取),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超出面积按标准收取),予以免收;
(四)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减半征收;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
五、各级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不得挪作它用。省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人防重点城市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四川省实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川人防〔2001〕103号)执行。
六、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Ο一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