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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19

蓬府办函〔2016〕2号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蓬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蓬溪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和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为契机,以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为抓手,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二)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和监管手段现代化,坚持全员参与,服务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发现及时、处置迅速,上下联动、责任到人”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管理无死角、落实无盲区、监督无空白”,全面提升全市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严格保护水资源环境,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级考核标准。

  2.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将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等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落实到位。

  3.确保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到位、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信访、重复信访总量,优化投资生态环境,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感。

  5.县内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时落实到位。

  6.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要确保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制顺畅、责任明确、务实高效,各项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任务

  (一)网格体系。县人民政府负责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网格和园区(上游工业园、金桥新区,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网格,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二)网格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县实际,以行政区域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乡(镇)、村(社区)二级环境监管网格。

  1.第一级网格:各乡、镇、园区所辖区域。

  网格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网格单元:根据我县各乡(镇)、园区根据行政区共划分为6个一级网格单元。

  (1)将上游工业园、金桥新区、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县城南局作为4个单元网格。

  (2)将我县所有乡镇划分为2个网格单元。将赤城镇、鸣凤镇、文井镇、下东乡、新会镇、罗戈乡、宝梵镇、大石镇、吉祥镇、板桥乡、槐花乡、新胜乡、新星乡、明月镇、常乐镇、回水乡、天福镇、红江镇、群力乡19个乡镇划分为一个网格单元;将任隆镇、黄泥乡、金龙乡、高升乡、吉星镇、三风镇、蓬南镇、群利镇、农兴乡、高坪镇、金桥镇、荷叶乡12个乡镇划分为一个网格单元。

  2.第二级网格:各行政村、街道(社区)所辖区域。

  网格主体:各村(居)委会

  网格单元: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三)网格职责

  1.网格主体。

  按照巩固一级网格、优化二级网格的工作思路,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上下级网格间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1)乡、镇、园区(一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对本辖区的环境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建立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协助上级网格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上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在日常巡查中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三小企业”“十五小”企业、无证无照企业、严重污染企业等),立即上报上级网格,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汇报、上报本级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度情况。协助上级网格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协助上级网格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各种环境污染事故。

  (2)街道、村、社区(二级网格)。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所属乡镇、园区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对本级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协助上级网格完成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网格成员。

  县委组织部:负责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配环保业务骨干充实环保队伍。负责领导班子落实环境保护及其生态建设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县委编办:负责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按照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环境宣教、环境信息等管理工作要求,落实机构设置,保障人员编制。

  县检察院: 负责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力争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县监察局:负责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并追究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老旧黄标车的限入方案和措施。在审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负责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燃煤总量;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各园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负责实施机动车燃油油品质量升级,推行汽油柴油国IV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确保油品质量稳定和市场供应。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和抽检工作,严格移动污染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落实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淘汰任务;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县城管局:负责商业、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及城区餐饮油烟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县人社局:负责环保部门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环境执法人员。

  县国土局: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惩处。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到行政拘留条件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未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移交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规划环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排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污管网。负责建筑行业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县交运局: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建设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县委农办: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和管理;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业生产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新型农机具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处理工作,加强对农村焚烧桔杆的监管。

  县水务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减排的责任,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纳污红线,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县卫计局:负责监督全县各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凡具备条件的应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负责对全县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县食药监局: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

  县审计局:负责开展对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的审计。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水生野生资源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和种植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对违法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农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督导现有养殖项目业主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负责严厉打击企业制假售假行为, 依法取缔小炼油等违法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依法对企业产品的标准、计量、质量进行查处。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对污染违法等不符合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单位,不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单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通过税收的市场杠杆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推动“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的落实。

  县金融办:负责会同人行蓬溪支行指导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诚信信贷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供电公司: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不予供电;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网格要求

  1.督查工作常态化。各级网格内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监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定期在本辖区内组织巡查;上下级网格间明确责任、精细管理,定期组织对下级网格工作督查。巡查工作中,对于网格内的省控以上企业,原则上应做到每月巡查1次以上;对于市控、县控以上企业,原则上应做到每季度巡查1次以上;对于网格内其他排污企业,原则上应做到每半年巡查1次以上;对于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企业,应视情况加大检查频次;督查工作中,对于下级网格机构,原则上上级机构应做到每季督查1次以上,还可采取网格间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

  2.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各级网格面对环境安全应急事件或接到管辖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举报,可集合发改、工信、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水务等力量,工作日原则上应在半小时内准备就绪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非工作日或夜间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准备就绪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网格机构汇报事故情况。

  3.掌握辖区污染底数。各级网格机构人员,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摸排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包括环境规划、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清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4.加强协同合作。在实际监管中,对涉及到发改、经信、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水务等部门业务的,各乡镇在主管层面统一调度,联合开展工作;下级网格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业务等一系列监管问题的,均可向上级网格或相关部门要求给予支持和指导。同级网格间应加强联系与协助,共同探讨网格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强学习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提升网格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认真部署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2月20前)。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确定网格级别和各个责任区、责任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措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3月10起)。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乡镇、园区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县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督查办、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委农办、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药监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蓬溪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日常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指导。

  (二)强化工作职责。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经常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机制。强化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发改、经信、公安、国土、环保、水务、安监、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其派出机构要服从所辖行政区域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排污者的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侦办环境犯罪或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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