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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 法定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 办理程序
  •   1.申办者在基本具备办学条件情况下,将申办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备、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同意筹建的发筹建批文,可正式批准成校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和批准成立文件; 
      2.举办者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4. 提出生均培养成本和招收学员后拟收费标准,学历教育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5.建有学校食堂的学校需要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 申报材料
  •   1.申办报告(须载名办学主体、办学类别、层次、理由); 
      2.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场地、办学规模、教师队伍、教学设备、安全措施等); 
      3.办学章程; 
      4.申办者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5.办学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6.拟办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7.办学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设学校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9.办学场地的安全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消防主管部门出具“消防检查意见书”。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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