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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23

蓬府函〔2017〕96号

蓬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蓬溪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蓬溪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更加符合工业项目市场特点,更富弹性和更加多元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从土地要素供给端入手,满足不同工业项目多元化的市场用地需求,在全县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三种方式并列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为10年、20年、50年三种出让年期,由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意向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四)出租多层标准厂房。是指针对小微或者个体工业项目,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集中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三、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县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投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应信息。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三)拟定供地方案。经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审查符合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要求的,拟定供地方案建议书,报规划部门审查核发规划条件,由国土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土地供应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等。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四、供地价格及缴纳期限

  (一)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工业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的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信息跟踪

  意向用地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递交预申请的同时,应当抄送县国土部门。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每季度末将预申请用地项目的推进情况报县国土部门备案。凡有体制机制、政策性障碍的,报县政府组织研究解决。

  六、后继监管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至迟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可申请延期核验一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一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

  (二)缴纳土地价款的违约处理。在约定期限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县国土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县国土部门有权解除供地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土地价款及违约金。

  (三)社会监督。在移交土地后一个月内,移交土地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监管部门。工业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供地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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