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蓬食药监食罚〔2018〕3号 |
李茂春(蓬溪县任隆镇茂春卤菜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李茂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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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兔”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800.00元(大写:贰千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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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2月9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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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蓬食药监械罚〔2018〕1号 |
蓬溪县人民医院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 |
蓬溪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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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平 |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无菌阴道扩张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使用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批号:2017年03月06日)医疗器械256支;2、处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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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2月5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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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1号 |
曾庆海(蓬溪县赤城镇庆海高粱酒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
曾庆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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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白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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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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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2号 |
文鹏(蓬溪县鑫久红米线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
文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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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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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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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3号 |
庄明洋(蓬溪县赤城镇王米粉餐厅)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
庄明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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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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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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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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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食药监食罚〔2018〕 14号 |
陈华大(蓬溪县陈氏烧腊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
陈华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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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耳”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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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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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5号 |
柯艳(蓬溪县诚诚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柯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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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白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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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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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6号 |
李定汉(蓬溪县赤城镇定汉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
李定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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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白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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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3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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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蓬食药监食罚〔2018〕 18号 |
冯木荣(蓬溪县荣升小吃经营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济的食品案 |
冯木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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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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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2月7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